关于印发《六枝特区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06日 00:00:00tz51浏览量:455次

六民通字〔2016〕85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部、低保办),财政分局,扶贫工作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决战三年摆脱贫困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5〕28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1+10”文件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5〕117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根据《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15〕5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民发〔2016〕46号)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六盘水民发〔2016〕66号)的部署,特区民政局、特区财政局、特区扶贫局联合制定了《六枝特区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区民政局特区财政局特区扶贫开发局

2016年11月25日

六枝特区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决战三年摆脱贫困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5〕28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1+10”文件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5〕117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根据《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15〕5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民发〔2016〕46号)及《六盘水市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实施方案》(六盘水民发〔2016〕66号)精神,特区民政局、特区财政局、特区扶贫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2017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市确定的第二档6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市确定的第二档3612元/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完成时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从2016年12月10日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2017年2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3月中旬前完成低保提标审核,并将提标完成后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同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进行比对调整,特区民政局3月底前完成低保提标审批,并将提标完成后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财务统计台账,同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进行比对调整,4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的待遇差额。

二、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及省即将下发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按户识别。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农村特困人员要实现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对符合当年国家和省贫困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各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三是要做好与相关扶贫工作及社会救助制度间的衔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6〕19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迁入地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搬迁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同等的救助保障待遇。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2017年低保年度核查后,全省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低保保障待遇。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要扎实开展收入核查。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确保收入核查工作在政府主导下扎实开展,确保对所有原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真正掌握其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的进入或退出提供核心依据。在开展收入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对所有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对象,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进入或退出的重要依据。二要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工作。民主评议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三要严格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特区将对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不少于50户,对乡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凡是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都要进行入户复查。同时,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四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进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五要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将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与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排查纠正“政策保”、“死人保”、“权力保”、“关系保”等违规行为,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健康规范开展。

(三)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开展低保年度核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要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认真落实《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六盘水府办函〔2016〕14号)精神,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二要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认真落实《六枝特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六府办发〔2016〕114号)精神,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要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急难对象发现机制、认定机制、快速响应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等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做好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和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结合年度核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准确评估,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不低于2016年救助供养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根据省、市、特区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2017年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倒排完成任务时间进度表,尽快组织实施。要切实保障工作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提标核查工作程序不少、环节不减、质量不降、资料不缺,为迎接省、市社会救助绩效考核交叉检查奠定坚实基础。

(二)保障资金需求。城乡低保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提标所需资金。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扶贫工作部门要按照“两项制度”衔接要求,搞好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与扶贫工作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低保提标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低保提标工作,积极参与、支持、监督低保提标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实施方案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特区民政局,提标工作总结于2017年4月15前报特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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