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31日 00:00:00tz97浏览量:877次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遵义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19日

遵义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握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管发〔20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相关县(市、区)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赤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汇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凤冈县发展和改革局、湄潭县发展和改革局、新蒲新区经发处、南部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市委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遵义市委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委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二、统计调查内容和对象

(一)统计调查内容: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二)统计调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的公共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本制度中,所有指标均为整数,不得留有小数点。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县(市、区)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网络填写报送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委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遵义市委所属公共机构按半年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半年汇总情况于当年7月15日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二)相关县(市、区)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半年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半年汇总情况于当年7月15日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年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七、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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